张茂荣裁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笔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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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茂荣

房地产争议解决专家、信荣律师团队首席律师

主攻:房地产大要案、小产权房(含农民楼、历史违建、绿本房拆迁)纠纷、涉房家事、大宗交易、民行/民刑交叉等

“手无权柄,心随法动,以个案推进法治进步”,这是笔者以普通公民身份“民告官”,起诉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要求公开深圳全市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和新增违法建筑的数量、面积、类别、用途等信息),终审裁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笔者起诉,案情如下:

笔者为专业房地产律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和新增违法建筑”(统称违法建筑)类小产权房争议解决为笔者主要业务类型之一。

基于对违法建筑状况的了解和研究需要,2020年5月18日,笔者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截至申请日深圳全市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和新增违法建筑的数量(多少栋)、面积、类别、用途等内容信息。

2020年6月2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张茂荣申请信息公开的复函》(简称《复函》),告知笔者:

截至目前深圳市全市范围内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和新增违法建筑的数量、面积、类型、用途等信息,需市、区、街道汇总,且目前各区(新区)正在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全市违法建筑的数量、面积等均动态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同时释明笔者:如对本机关的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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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动态无论如何变化,此前总有过统计数据,故笔者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20年9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简称《复议决定书》)认为:

鉴于本市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数据库并非实时更新,截至2020年5月18日申请公开时的相关信息,确需被申请人(即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另行加工制作,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且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决定维持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最后一段载明: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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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9日,笔者根据《复议决定书》指引及《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复函》,同时撤销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对笔者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答复。

2021年9月29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均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笔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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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笔者递交的材料未能显示与申请公开的深圳市违法建筑信息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公开或不予公开对笔者权利义务产生何种实际影响为由,认为“被诉信息公开复函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上诉人市人民政府针对被诉信息公开复函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裁定:撤销一审判,驳回笔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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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大PK:

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笔者有诉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则认为笔者没有诉权,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笔者的起诉不予审理,司法权与行政权发生严重冲突!

深圳到底有多少套住房?多少“小产权房”?

困惑与求助:

1、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笔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认为笔者无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又没撤销深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两者都已发生法律效力,到底如何适用?

2、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删除了过往“因需申请”的限制,规定即便是没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甚至于己无关,也可以要求公开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的政府信息,进一步放开了申请公开的范围,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广泛的知情权、知政权,据此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因涉及知情权和非己公益性而明显有别于其他行政处罚等普通行政诉讼,是否应在诉讼利益关系方面应做扩大解释,将知情权也视为诉讼利益?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是否排除申请人行政诉权的行使?本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笔者起诉同时,释明笔者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通过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非诉程序解决,从哪里可以看出非诉和诉讼两个程序二选一的关系?

4、政府自愿接受司法审查,法院是否有权拒绝审查?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不存在诉讼利益为由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不但导致申请人诉讼权利救济途径的缺失,而且导致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行为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人民群众知情权、知政权得不到司法保障,如此司法环境不利于政务公开、透明政府、阳光政府的建设,在政府自愿将行政行为交由法院接受司法审查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有权拒绝审查,不受理行政相对人对其提起的行政诉讼?

5、据政府披露、媒体报道,深圳市违法建筑体量占据住房市场一半以上,有近一半的来深建设者居住其中,同时存在大量的地下非法交易,与市场商品房并驾齐驱共同承担着深圳人的安居使命,深圳市政府过往出台了大量有关违法建筑的规范性治理文件,就此来说,深圳市违法建筑信息不但事关笔者权利义务,而且事关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申请人常年从事违法建筑纠纷争议解决,对违法建筑使用状态、纠纷发生、发生原因、发生概率进行研究是专业律师的权利),据此应不应该公开?

6、《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6-2010》披露“根据2013年住房调查,全市住房总量为5.2亿平方米,1035万间,其中......原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合建房26006平米,33.44万栋,约650万套间......”,媒体报道,“2020年8月26日深圳特区成立40周年,官方公布数据:深圳的1082万套住房包括507万套城中村房、51万套保障房、189万套商品住宅、183万套工业宿舍、55万套单位自建房和97万套公寓等其他住房”。——深圳市政府机关可以在官方文件中向深圳市民披露,可以通过媒体向深圳市民披露,为何不能向直接向深圳市民个体自然人公开违法建筑信息?

更新确权:大限将至,买绿本房的您被卖家“敲诈”了多少钱?

后话:

笔者拟就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因不是行政诉讼法律专家,观点未必正确,期待高手留言指点迷境,共同推进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进程,胜败其次。

据说,99%的小产权房关注者都关注了这个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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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信荣——信荣(全国)房地产律师团队,深圳市坪山公证处联合服务合作伙伴,2007年12月始创于深圳,目前已在全国28省市设立地方团队,2019年6月27日被中房报、中房智库、中房网联合授予“中国房地产法律服务专业连锁品牌”。

信荣说:“信荣说,说房市”简称,关注房地产热点,捕捉房地产信息,规避房地产风险,化解房地产纠纷——信荣律师房市观点,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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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 栏目:编程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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